上海鑫燕隆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天腾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与上海鑫燕隆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8090号
原告:上海天腾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浦保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峰,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巍。
原告上海天腾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腾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天腾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喻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