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燕隆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鑫燕隆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亿维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20630号
原告:上海鑫**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3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刚,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亿维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园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顾笑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鑫**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亿维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鑫**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鑫**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冬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宇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