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燕隆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鑫某某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7348号
原告:上海鑫**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3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曾用名: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二路200号-1。
法定代表人:吴新荣,董事长。
原告上海鑫**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鑫**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鑫**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鑫**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鑫**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智伟
附: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