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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2588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然东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604281XU。
主要负责人:沈江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雄飞,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勋西县。
被告:上海鑫燕隆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75846015H。
法定代表人:陈巍,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与被告**、上海鑫燕隆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案涉款项已结清,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鑫燕隆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华辉
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柯君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