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7812号之二
原告:成都美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51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3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美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美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兼
书 记 员 汤睿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