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沛源门窗有限公司与江苏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执1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沛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孙自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孟可,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沛源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22民初4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江苏沛源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工程款624573元,并给付案件受理费4504元。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目前无银行存款可以扣划;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江苏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发包人(建设单位)沛县杨屯镇欢口村民委员会有到期债权(工程款),款项由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放。经与杨屯镇欢口村委会核实,该单位认可尚欠江苏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万元。本院已向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单位目前无资金可以拨付。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江苏沛源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兴建

审判员  苗 顺

审判员  夏 巍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