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5843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江苏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东风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