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22民初6183号
原告:江苏沛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杨屯镇欢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东风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8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沛县。
原告江苏沛源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沛源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沛源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沛源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沛源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