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22民初3740号
原告:江苏沛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杨屯镇欢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江苏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东风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男,199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江苏沛源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沛源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沛源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沛源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苏沛源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肖晓
书记员*陶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