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82民初850号
本院在审理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院认为: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家燕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