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1428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阳街道艺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楼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