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杭州加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902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加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加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浙0902民初19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3600元、执行费4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加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线索提供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加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加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冻结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名下车辆已轮候查封,无法实际控制到位,无处置权,账户已轮候冻结,无扣划额度,部分系农民工工资保障账户无法冻结扣划。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7月23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浙0902执4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