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1执2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6967560401,住所地丰县。
法定代表人:陈延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05666122XQ,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英凯,该公司经理。
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1民初7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577806.00元及利息。同时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817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2020年11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已经查封被执行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汽车四台(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12月4日将被执行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通过通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敬超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王光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