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4123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21日生,住江苏省丰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官,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莉,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军廷,男,汉族,1960年6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明,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华山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陈延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朝,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冰新,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丰县。
原告***、***诉被告***、白军廷、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冰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庭审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