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民初2597号
原告:献县乐寿天虹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小陈庄。
经营者:王福瑞,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珍珍,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华山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陈延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献县乐寿天虹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献县乐寿天虹建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献县乐寿天虹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传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学权
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