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民初1619号
原告:陕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新庄村高速路口原收费站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MA6XT5BM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站路含光静里一号楼一单元11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02MAB0G7C77Q。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