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财保261号
申请人:陕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新庄村高速路口原收费站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MA6XT5BM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站路含光静里一号楼一单元11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02MAB0G7C77Q。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33503.18元予以冻结并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3503.18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