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弘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央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民初1312号之一 原告:陕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城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央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央分公司、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因其已与被告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94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诉请标的减少,应收诉讼费1792元减半收取896元,由原告陕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