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弘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民初1605号 申请人:陕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新庄村高速路口原收费站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MA6XT5BM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天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409号天伦盛世大厦2号楼15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6LTN8H。 法定代表人:付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天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2023)陕0422财保26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天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80964.68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扣押、查封相当于280964.68元的动产或不动产(扣押、查封期限为二年)。陕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天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80964.68元的冻结或者相当于280964.68元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扣押、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