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422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弘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MA6XT5BM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八方绿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B0HMK07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陕西华弘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八方绿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八方绿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244571.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484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八方绿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储蓄存款1259417.1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