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弘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弘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腾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22民初2998号 原告:陕西华弘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腾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华弘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腾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华弘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华弘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