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2民初1975号之二
申请人:***,女,1970年7月15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翼勇,贵州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97963306E(1-1)。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护河镇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吴永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技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9076672X4。营业场所:马鞍山市雨山区平湖路108号。
负责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富,男,1984年3月7日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系被告十七冶交通工程技术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桐,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技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黔0122民初19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技术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720000元。现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1)黔0122民初19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需要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技术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720000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魏厚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