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2民初1975号之一
原告:***,女,1970年7月15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翼勇,贵州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鞍山市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石桥镇石桥村村部官沿自然村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97963306E(1-1)。
法定代表人:吴永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技术分公司,营业场所:马鞍山市雨山区平湖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9076672X4。
负责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富,男,1984年3月7日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系被告十七冶交通工程技术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桐,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孟庆,男,1974年10月25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技术分公司、第三人孟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60元,减半收取计20080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厚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