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15民初11673号
原告:严成贵,男,1958年5月8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护河镇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严成贵与被告马鞍山市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成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瑞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严成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其与祥瑞公司自2018年4月7日至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其于2018年4月7日接受祥瑞公司派遣至南京市江宁区五矿澜悦方山居工程项目工地从事瓦工工作。2018年4月9日,其因施工现场光线昏暗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后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侧多根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其多次要求申报工伤,但祥瑞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
祥瑞公司辩称,严成贵生于1958年5月8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严成贵在工地上工作第三天便发生坠落受伤,主要是自身不慎所致,并非光线昏暗。严成贵并非瓦工,而是帮瓦工做小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7日,严成贵进入祥瑞公司承接的南京市江宁区五矿澜悦方山居工程项目工作。2018年4月9日,严成贵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2018年5月17日,严成贵与祥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商处理受伤一事,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2018年7月8日,严成贵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后,严成贵向本院起诉。
审理中,严成贵陈述,其于2018年4月7日受祥瑞公司带班领导解书先之邀到澜悦方山居工地做瓦工,每天工资300元,住在工地工棚,解书先分配任务并打考勤,解书先和祥瑞公司经理***通过转账发放工资,签字拿钱,其受伤后由解书先和***送往医院,祥瑞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程中,祥瑞公司只同意给4万元,其没有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争议发生在严成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当作为劳动争议受理。祥瑞公司对严成贵存在用工的事实,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祥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严成贵与被告马鞍山市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7日至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丹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