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6民初4732号
原告: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18号华联大厦1栋11层B座11I室。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振国,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银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校园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银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银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诉讼标的为76,329.79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708.24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退回原告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1,683.24元。
审判员 柯媛媛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