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8pt">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8pt">执行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6pt">(2021)新0103执489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聂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岭村251号。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18号华联大厦1栋11层B座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5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29220.7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4838.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aw-import:spaces">邓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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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3.00em;">*
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