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6执9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18号华联大厦1栋11层B座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振国,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银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校园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的(2020)新0106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31894.14元,执行费637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431894.14元。
本院在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银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车辆、工商信息,通过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们于2021年9月9日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校园路196号蜀州大厦1#办公楼办公606室(产权证号:新(2020)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等信息,我院依法轮候查封该房产但因该房产我院为轮候查封,目前无法处置。我院于2021年9月2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校园路196号蜀州大厦1#办公楼换热站室,但因该房产为公共建设只能查封不能处置,因此我院也无法处置该房产。
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尚有431894.14元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雷俊
审判员徐凤
审判员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热合******
书记员樊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