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612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18号华联大厦1栋11层B座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新劳人仲字[2021]第109-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33,054.2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896.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高代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