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7772号之二
原告:******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18号华联大厦1栋11层B座111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含,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张建军,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
原告******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7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据此,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14.04元,减半收取计807.02元,退还原告******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807.02元。
审判员 王 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