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3317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兵,新疆努尔路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12层-16层。
法定代表人:叶洪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18号华联大厦1栋11层B座111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本诉标的462,277.56元,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8,234.16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8,209.16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
审判员 王 在 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巴燕·阿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