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12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18号华联大厦1栋11层B座111座。
法定代表人:刘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5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705486.26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945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建  忠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代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