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6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乐清市欧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宁康西路**(**集团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北***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再审申请人乐清市欧亚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105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审查过程中,欧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组新的证据:1.***与***微信及qq记录,拟证明***负责欧亚公司人力资源工作,包括签订合同;2.(2020)浙0382执3702号《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拟证明本案之前认定的事实与申请人现提供的证据印证内容不符。经审查,***与***微信记录仅反映了***2017年8月、9月期间的工作内容,而***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其曾应欧亚公司要求面试过几个员工,对此做出过合理解释,《常务副总经理工作职责》的文件系由欧亚公司单方制作电子数据文件,其真实性无法认定,该组证据无法达到欧亚公司的证明目的;《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系根据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作,其内容亦无法达到欧亚公司的证明目的。故上述证据不属于民事申请再审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乐清市欧亚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