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阳锡元、上海天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11执2113号
申请执行人:阳锡元,男,汉族,1984年2月2日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执行人:上海天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弄****号******号第**栋***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阳锡元与被执行人上海天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33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天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2016)云0111民初33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阳锡元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95000元、执行费13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天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回告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执21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