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樊勇**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3民辖终1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广安大街。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樊勇,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鸿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
上诉人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樊勇、四川鸿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0民初5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因此本案发生争议应由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樊勇起诉称,2017年3月10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了《中国移动2017年执2018年传输管线工程施工服务集中采购(重庆)项目框架协议》及一系列附件,2017年2月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鸿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了《2017-2018年中国移动传输管道施工(重庆)项目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和《2017-2018年中国移动传输管道施工(重庆)项目施工协议》。被上诉人**又与被上诉人四川鸿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2017年-2018年中国移动传输管道施工(重庆)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为被上诉人**、**、樊勇,后被上诉人**、**、樊勇按约完成了工程,因被告未支付工程款,遂诉至法院。故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丰都县,故本案应由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蓝晓蓉
审判员倪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