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鸿泰锦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鸿泰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4栋1单元4层4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6MA805。
法定代表人:李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美东国际D座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9849935R。
法定代表人:任雪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星光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0152L。
法定代表人:尹显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上诉人四川鸿泰锦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0民初13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鸿泰锦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普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四川鸿泰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4栋1单元4层414号,因此,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答辩。
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和事实理由,结合其举示的《劳务承揽合同》《工作量核对清单》等证据分析,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的施工地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境内,故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四川鸿泰锦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粟正均
审判员  何洪波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喻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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