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民终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美东国际D座1105室。
法定代表人:任雪莲,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畅通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撒袋沟门村新民居小区底商8号。
法定代表人:彭玉军,经理。
上诉人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丰宁满族自治县畅通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6民初4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本案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周亚秋
审判员 孙琳丽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