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0财保4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广安大街美东国际D座1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9849935R。
法定代表人:任雪莲,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渝0230执保1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应收《中国移动2017年至2018年传输管线工程施工服务集中采购(重庆)项目框架协议》合同项目工程款中24605902.33元,及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广安大街支行10110141xxxxxxxx账号的存款5000000元。后双方涉及诉讼案经本院审理,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渝0230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2022)渝03民终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的案涉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予以驳回,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任宗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海涛
书 记 员 许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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