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2970号
原告:***,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美东国际D座1105室。
法定代表人:任雪莲,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4.00元,减半收取233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盖世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寅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