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财保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广安大街美东国际D座1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9849935R。
法定代表人:任雪莲,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充市。
***、***与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四川鸿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鸿泰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渝0230执保1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广安大街支行10110141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2132261.5元。后双方涉及诉讼案经本院审理,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19)渝0230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鸿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338016.52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3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3民终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2019)渝0230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其不承担给付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任宗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海涛
书 记 员 谭力铭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