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0民初5101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王唯,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
以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巍,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文安大街美东国际D座1105室.统一社会代码91130100769849935R。
法定代表人:任雪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赞江,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鸿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7NXY2A。
负责人:张正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华林,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唯、**与被告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四川鸿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唯、**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唯、**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林
人民陪审员  肖明发
人民陪审员  余晓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刘家豪
书 记 员  陈姝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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