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0财保179号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原被保全人):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广安大街美东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9849935R。

法定代表人:任雪莲,经理。

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原申请保全人):***,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原申请保全人):***,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充市。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原被保全人)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原申请保全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渝0230执保1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保全人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广安大街支行101101417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2132261.5元予以冻结一年。”在实际的执行中,冻结了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广安大街支行10110141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642426.90元。***、***以冻结金额不足保全标的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89834.6元。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渝0230执保1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保全人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89834.6元予以冻结一年。”实际冻结了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自强路支行6319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80000元,在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友谊北大街支行631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5536.04元;在兴业银行石家庄丰收路支行5721501001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50元。现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原被保全人)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称本院冻结的其在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广安大街支行10110141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已达2132261.5元,请求解除对其其他银行存款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冻结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广安大街支行1011014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已达2132261.5元,已能实现保全目的,对其其他银行存款的冻结应予以解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原被保全人)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请求解除本案部分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原被保全人)河北海通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请求解除部分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陶承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海涛

书 记 员 谭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