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149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的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的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9月6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1494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的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653.26元或其他等额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的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理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的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陕西的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的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开户账号:81117010129********_000001)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的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的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开户账号:81117010129********_000001)的银行存款76653.26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