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3执保764号
申请人:**,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申请人:陕西的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写字楼D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的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3)陕0103执保7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的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149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的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