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的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的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3执保720号 申请人:**,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申请人:陕西的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写字楼D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的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的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227.3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9月6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1494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的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