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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2民初44938号 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一幢F56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719号701-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40,633.54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以340,633.5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LPR)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7月27日签订《工程合同》,由原告承接被告上海A局布控系统,约定合同总价524,051.6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于安装调试完成后,一周内支付30%,验收移交完成一周内支付35%,余款5%***期满2年后一周内支付。2020年10月,双方完成施工并调试完成、投入使用,并签署《验收移交单》,然而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第二、三期款项,同时,因验收移交单没有载明具体日期,所以原告按照验收移交单上载明的2020年10月投入使用,以及合同第五条第三点约定验收完成后一周内付款,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11月8日起的利息。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认可原告诉请金额,涉案项目验收移交以后,原告同意被告走付款流程,实际上被告也有走第二、三笔款项付款流程,但是因为被告其他关联公司的牵连,导致最后不能付款。另,因为双方也有过沟通按流程付款,且没有付款也不是被告原因,是因为其他公司的问题,所以不同意支付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证据:1.工程合同及附件一组;2.验收移交单一份。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被告未提交证据。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27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第一条,合同总则:1.工程名称:上海B局布控系统工程;2.工程地点:上海恒大虹桥国际商圈;3.合同内容:高空视频全局布控系统。第二条,合同价款及合同清单:合同总价:524,051.60元,该总价已包含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以及工程设计、安装调试、维修维护等费用。第五条,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一周内将合同金额30%支付给乙方,合计157,215.48元。2.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应在一周内将合同金额30%支付给乙方,合计157,215.48元。3.工程验收移交完成,甲方应在一周内将合同金额35%支付给乙方,合计183,418.06元。4.工程维保期满二年后,甲方在一周内将剩余合同金额5%支付给乙方,合计26,202.58元整。第六条,验收与保修:工程竣工后由双方按验收报告内容组织验收工作。乙方提供并负责安装的设备免费保修二年。系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乙方负责免费维修维护(人为损坏或不可抗拒的灾害除外)。免费保修期满,双方再商议签订维保合同事宜。第七条,违约责任:因任何一方违约而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实施或中断,可能或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乙方提供的设备、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有义务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上海B局布控系统工程验收移交单载明:项目名称:上海B局布控系统工程;建设单位: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B局布控系统工程,于2020年10月按施工合同内容全部安装调试完成,并且已经投入使用,同时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了系统培训,各系统施工质量合格,设备运行状态正常,设备按(合同)清单确认如数点交。本项目于2020年10月正式移交投入使用,项目保修期为二年。(2020年10月-2022年9月)。项目质量:合格。甲方意见:合格。被告于合同尾部建设单位处**确认,原告于施工单位处**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约支付第二、三期款项,且被告对原告诉请的工程款340,633.54元无异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40,633.5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支付相应款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安装调试完成后一周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于工程验收移交完成后一周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5%,现被告已**确认验收移交单,确认涉案项目于2020年10月投入使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第二、三期工程款金额340,633.5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LPR)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认为其将每一步付款流程均告知了原告,原告没有提出异议,故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告知原告其付款流程的行为,并不能免除其应依约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原告未提出异议亦不代表原告放弃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权利,故对于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0,633.54元; 二、被告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340,633.5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4.75元,由被告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樊 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