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河北省故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26民初897号之一
原告:***。
被告:***。
被告:河北省故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故城县****海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衡水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东湖大道3888泰华雅阁温泉度假酒店2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省故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以全部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共计1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