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河北省故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故执字第38-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故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故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故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故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由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42000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调解书内容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故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缴纳执行费2300元,减收39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故执字第231号案件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路广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