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6财保116号
申请人:故城县宏之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大坛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061658957E。
法定代表人:刘金城。
被申请人:河北省故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大坛村。
组织机构代码:780817280。
法定代表人:宋宝瑞。
被申请人:***,男,汉族。
申请人故城县宏之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省故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故城县宏之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故城县宏之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故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故城县宏之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章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