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04执3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金姜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5711139XL,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越,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人泰州市金姜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借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204民初5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二、截止2019年5月30日止,***尚欠泰州市金姜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543651.6元及逾期使用费,甲、乙双方同意以360000万元结清案涉纠纷;***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前各给付泰州市金姜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120000元,双方纠纷以此结清;若***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泰州市金姜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可按原判决书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签订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由被执行人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04执30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剑
审判员高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