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金姜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泰州市金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5028号
原告:泰州市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区罗塘街道苏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5711139XL。
法定代表人:顾锡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越,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珊珊,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被告:江苏威斯汀优格食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红旗大道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23733516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州市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威斯汀优格食品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泰州市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泰州市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8元,减半收取计3679元,由原告泰州市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霞
书 记 员 梁晖